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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化学化工与材料科学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作者:孙朝阳 时间:2024-08-26 浏览量:

化学化工与材料科学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和成绩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教 育教学秩序,依据《山东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

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目的

第二条  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通过考核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与运用能力;通过考核评定学生成绩、评价教学质量; 通过考核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通过考核检验教学效果、为教学改革反馈信息。

第三条  考核结果是学生毕业、学位评定、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以及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考核科目、方式

第四条  学生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每学期开学前根据选课安排选定的各类课程(包括必修、限选及任选课程和实践环节)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后必须进行所选课程及实践环节的考核。

第五条  考核应贯穿在课程教学的全过程当中,教师应根据课程的特点采取各种科学合理、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教师应积 极推进课程考核方式改革,坚持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且逐步加大过程性考核比重,注重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的多元化学业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章 考试命题

第六条  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紧扣课程目标设置,重点考查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 ,要有一定的覆盖面,难易程度要适中,题目份量要适当。

第七条 每门课程需拟出水平相当的AB两套试题, 由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指定使用其中一套试题作为A卷考试用,另一套作为B卷备用。

第八条  试题的印刷、转送、保管必须专人负责。各科试卷 印制使用统一的试题模板。为防止舞弊学生互换试卷,两页以上试卷必须装订。

第九条 考试试题是有关教学的重要材料,各学院必须按教学档案的归档要求存档。

第五章 考试时间及考场安排

第十条  考试时间一般集中安排在放假前两周,需提前考试的,经本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闭卷笔试,限 120 分钟。

第十一条 学院必须对参加考试和监考的师生进行考前动员,强调考试纪律与考试要求,公布考试课程的具体考试时间及监考安排。

第十二条  安排考场时,考试座次必须间隔距离,单人单桌。要选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监考,各考场监考人员与考生的比例不得小于230

第六章 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必修、限选、任选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军事教育等实践环节的成绩可按优秀、 良好、 中等、合格和不合格五级制评定或百分制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60(合格)及其以上者, 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试成绩不足60(或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凡未参加选课或未选上课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不记成绩和学分;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考核,选课后不参加考核的课程视为旷考。

第十五条  有实践环节的课程, 要根据理论考核和实践环节考核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平时考核成绩是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听课、作业、实验、测验、讨论、考勤等内容的评定,对不履行请假手 续,擅自不参加实验、不听课(准予免修者除外)、不交作业者,任课教师有权将该生平时考核成绩评定为零分或不及格。平时考核成绩应在该课程考试前向学生公布。

第七章 阅卷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的课程必须组织教师按标准 答案集体阅卷、流水作业,其他课程学院应尽量组织任课教师按标准答案集体阅卷、流水作业。阅卷结束后试卷由学院存档。

第十八条  学生每门考试课程的期终总评成绩, 可由过程性 考核和终结性考核两部分组成, 两部分具体所占比例由学院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重修成绩按实际考试最高成绩记载,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第二十条  违纪、作弊、旷考学生的考试课程按零分计,并在成绩库注明违纪、作弊或旷考。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二周内阅卷完毕, 任课教师通过网上 成绩录入系统将考试成绩输入成绩管理数据库。成绩单一式两份 任课教师签字后,一份交开课学院与试卷一起装订存档;一份由开课学院汇总后交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存档。

第二十二条  成绩录入提交前要认真核对,提交后,若发现成绩录入有误, 须填写成绩更正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分 管教学院长及教务处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更正。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可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复核申请,经批准后,由开课单位分管教学院长指定含专业负责人在内的两位教师审核试卷,确有问题的给予更正。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学生考试试卷。

二十四条  毕业生档案中的学习成绩单及留存学校档案 馆的学习成绩单由学生所属学院统一打印,使用教务处提供的专用成绩单。 已毕业学生需要学习成绩单时,到学校档案馆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化学化工与材料科学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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